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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具有安徽特色的营商环境,制定我省大数据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已迫在眉睫。 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来自合肥团的省人大代表王越等共同向大会提交了关于设立《安徽省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的议案。
随着新一代新闻技术的高速发展,社会新闻化、公司新闻化成熟,社会化互联网兴起,全球数据增长速度空前加快,数据类型众多。 目前,中国正在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术,帮助中国经济从高速增长到优质快速发展,大数据已成为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术资源。
王越等代表认为,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积极落实国家大数据战术,发表了《加快建设数字江淮的指导意见》、《支持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若干政策》,但尚未出台大数据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在大数据安全管理立法中,英美等发达国家领先一步,各国的司法实践得以研究。 我国在大数据安全管理、大数据的快速发展应用和数据共享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总体而言,我省立法条件已经成熟。 王越等人的代表在考虑。 根据其分析,我省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已经成立了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和市、县各级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推进相关立法工作有机制保障。
年,我省又颁布了《安徽省新闻化促进条例》,在大数据、新闻化立法方面已经形成了可操作的组织、编制、论证方法。 另外,我省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等国际领先的大数据学院和机构,可以组织成立专家顾问团,为立法事业提出建议。
为此,王越等代表建议,由我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等部门牵头成立《安徽省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大数据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设有办公室,可以承担具体的业务责任。
然后,尽快组成专业队伍,搞好任务的执行。 组建大数据安全管理立法队伍,负责日常立法工作,切实执行立法任务、时间、组织、责任,确保草案工作机构的落实、人员的落实、经费的落实、时间的落实。
另外,王越等代表在议案中提出,该条例的立法强调管理要点,抑制管理不善。 要进一步规范大数据采集,做到最小化、必要、正当,禁止过度采集,重视对公民个人的新闻保护。
进一步确定采用大数据的合法性,建立将面部、指纹、基因、疾病等生物特征数据纳入管理范畴的统一大数据安全监管平台,落实安全监控保护技术措施。 制定大数据安全应急事业机构,确定事业责任、程序、规范。
合肥新闻全媒体记者方佳伟
标题:【要闻】建议设立《安徽省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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