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印制了《合肥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政协商制度》(简称《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或者未按要求履行,可能造成食品安全危害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行政协商,必要时由合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协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措施,防范风险
《制度》确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协商的六种情况,可以实际通过个人合同、集体合同等方法进行。 并在协商时,根据需要确定邀请信息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部门人员。
《制度》规定被合同人严格遵循合同要求,全面整改合同中指出的问题,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合同机关报告整改情况。 实施合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讨论合同若干事项的整改执行情况,确保整改得当。 不按要求参加合同、不按合同要求开展整改或来不及整改的,合同机关应将相关情况记录在监管文件中,纳入要点监管对象。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要求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协商工作作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全责任协商工作方法,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标题:【要闻】合肥市出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政约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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